摘要◆為加快推進我縣跨越發展、綠色崛起,全力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優勢平臺,著力解決中小微企業在初創期和成長期的發展困難,本著科學發展、創新發展、集約用地的原則,經縣委、縣政府同意,制定本規定。

為加快推進我縣跨越發展、綠色崛起,全力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優勢平臺,著力解決中小微企業在初創期和成長期的發展困難,本著科學發展、創新發展、集約用地的原則,經縣委、縣政府同意,制定本規定。
一、投資建設孵化器
第一條 鼓勵多元化投入主體在我縣投資建設汽車零部件、電子信息、消費品加工等符合我縣主導產業發展規劃的中小科技企業孵化發展平臺(以下簡稱孵化器)。孵化器建設標準為:占地不低于50畝,投資強度不低于100萬元/畝,建筑容積率不低于1.2,總建筑面積不低于4萬平方米,其中自持部分不低于建筑面積的5%,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占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占地)不低于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
第二條 由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孵化器用地,可實行有償使用出讓供地或按社會公益科研機構類項目辦理劃撥。
第三條 由企業和自然人等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孵化器,固定資產總投資超過5000萬元且投資強度達到100萬元/畝以上的,每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給予600萬元-800萬元產業發展引導專項扶持資金支持。
第四條 對投資建設孵化器的企業,優先供給土地指標,按照工業用地性質以出讓方式用于孵化器建設,并根據孵化器建設實際需要,可將辦公、宿舍等配套設施占地比例放寬到15%。
第五條 對孵化器建設公共研發平臺新增的實驗儀器設備(含軟件),縣財政按照不高于30%的比例給予資助,平臺對外提供大型儀器設備共享服務的,縣財政給予20%服務費用補貼。
第六條 對孵化器內建設的公共會議室、接待室、活動中心等非營利性公共服務配套基礎設施,縣財政按照實際建筑面積補助1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鼓勵現有企業利用自用以外的場地或廠房改建孵化器,開展招商活動。
第八條 孵化器建設企業在轉讓孵化器內廠房使用權(除自持部分外)時,允許受讓方以按揭方式取得使用權。
第九條 新建或改擴建孵化器的項目,涉及縣級以下城建等有關規費的,報經縣政府批準后予以減免。
第十條 在不改變性質的前提下,允許投資企業對所建孵化器內廠房(除自持部分外的)進行預售,縣行政審批局按照《威縣商品廠房管理辦法(試行)》威政發〔2015〕73號文件規定,對手續齊全的孵化器的預售手續予以優先辦理。
第十一條 根據實際招商需要,可為孵化器入駐企業辦理獨立產權分割,縣國土、住建、行政審批等部門對孵化器運營企業申請的產權分割,予以優先辦理。
二、管理運營孵化器
第十二條 對在縣政府備案的符合標準的孵化器,五年內縣財政按其自用以及通過無償或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屋、土地產生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產生的營業稅,給予等額的產業發展引導專項扶持資金支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后的扶持政策根據國家政策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經縣住建部門驗收,自達到使用條件之日起,6個月內未能租出的孵化器內廠房,由縣財政按每月5元/平方米標準保底承租。
第十四條 縣科技、發改、工信等部門幫助符合條件的孵化器申報國家、省級科技孵化器。被認定為國家級科技孵化器和省級科技孵化器的,除國家和省給予的扶持政策外,縣財政再分別給予孵化器運營企業30萬元和20萬元的產業發展引導專項扶持資金。
第十五條 縣政府協調一家以上金融機構在孵化器內設立分支機構或開辦孵化器企業VIP專項服務。
第十六條 縣行政審批局設立孵化器企業VIP專項服務窗口,為入駐企業審批優先提供代辦幫辦服務。
第十七條 縣教育、科技部門免費為孵化器引薦對接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并幫助孵化器引進高精專科技型人才,提高孵化器科技研發能力。
第十八條 孵化器或在孵企業自主引進專家人才或建設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的,經縣政府認定后,可享受《關于扶持引導企業做大做強提升產業發展水平的若干規定(試行)》威發〔2015〕7號文件規定的人才用工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對綜合納稅超2000萬元的孵化器(含在孵企業上繳的稅金),縣財政當年給予孵化器運營企業100萬元產業發展引導專項扶持資金支持。該部分支持資金,可用于扶持在孵企業。
第二十條 縣政府幫助孵化器組建孵化器企業管理服務中心,并委派專門人員指導幫助服務中心開展工作。孵化器企業管理服務中心統一受理除安檢、環保、消防以外的涉企執法檢查行為,凡未經受理的一律不準進入孵化器企業執法檢查,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二十一條 縣招商局免費幫助孵化器進行宣傳招商,并結合全縣招商引資項目資源,優先推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縣產業發展規劃的優質高科技項目落戶孵化器。
三、鼓勵引導企業入駐孵化器
第二十二條 入駐孵化器企業標準:①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縣產業發展規劃;②科技含量高,創新性較強,知識產權明晰;③符合國家環保政策,項目市場發展潛力大,在短期內可以產生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④須在孵化器內注冊獨立法人企業;⑤原則上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⑥年銷售額增速達到30%以上,否則退出孵化器。
第二十三條 在孵企業自投產或運營之日起所用廠房,除孵化器給予的租金優惠外,前兩年縣財政按照租金總額的50%予以補助,第三年縣財政按照租金總額的30%予以補助。孵化期內被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再給予1年的全額租金補助。因正常生產經營需要,在孵化器內租賃的辦公場所和職工宿舍,可享受與廠房租金同價的優惠。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注資并引導社會資本與孵化器運營企業合作成立孵化器扶持基金,為符合條件并經縣政府認定的企業提供金額50-200萬元、期限不超過三年的流動資金貸款。
第二十五條 對在孵企業,銷售收入超1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的,縣財政當年分別給予企業不低于2萬元、5萬元、10萬元的產業發展引導專項扶持資金支持。
第二十六條 企業或科研團隊在孵化器內研發出來的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的科研成果,在縣內企業得到推廣并拉動應用企業稅收增長100萬元以上的,縣財政給予該企業或科研團隊不低于10萬元的產業發展引導專項扶持資金支持。
第二十七條 縣人社局為在孵企業免費提供職業介紹、用工備案、勞動人事代理及職工崗前素質和就業技能培訓。縣電視臺免費為在孵企業做不低于一個月的用工招聘廣告宣傳。
第二十八條 縣電力、水務部門為在孵企業提供24小時不間斷供電和安全用水,并可根據企業實際需要提供雙回路供電。
第二十九條 孵化器企業管理服務中心免費為在孵企業提供會計、司法、招工等中介機構信息。在孵企業免費享受縣內組織的商務、金融、上市等專題知識培訓。
第三十條 縣交通管理部門為在孵企業職工提供6:00-22:00的城市公交車,并給予職工子女就學威縣市民待遇。
第三十一條 進入孵化器的企業,原則上孵化成長期為48個月,最長不超過60個月,在孵化器內孵化成長快、發展前景好的企業,需要在開發區選址建廠的,優先供給土地指標。
第三十二條 在我縣規劃區域內投資建設園中園、標準化廠房、加速器等集中創新平臺的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 已與縣政府簽訂協議享受“一事一議”扶持政策的企業,不在本規定扶持范圍內,扶持政策按企業與縣政府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根據我縣發展實際需要或遇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本規定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責任編輯:Rachel